電子報第十一期(92.12.22.)                                                                                             92.09.18創刊

一、國際法制發展

1.加拿大對MP3播放機開始徵收補償金

「加拿大著作權委員會(the Copyright Board of Canada)」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依據加拿大著作權法第八章規定,決議通過開始對於MP3播放機徵收「補償金(levy)」費用,以彌補著作人的損失,每部機器約收取加幣二至二十五元,這項決議適用於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人提出問題指出,此一決定是不是表示往後從網路下載音樂檔案都是合法的。

2.荷蘭最高法院判定提供Kazaa並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這項判決代表二項意義,一是所有設計網路檔案分享軟體,或單純提供網路檔案分享軟體,而未涉入非法檔案交換行為的人,並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二是著作權人必須逐一針對分散在各地而又不易追蹤的利用該分享軟體進行非法的音樂檔案交換之人,進行法律追訴。當然,錄音唱片業者另一項選擇,是加速合法音樂檔案下載的經營,例如蘋果電腦的iTunes Music Store或其他如MusicMatch, Rhapsody以及已重新合法經營的Napster系統,使網路使用者可以用合法、方便且價格合理的方式,接觸到所想要的音樂檔案。祇不過,在免費與付費之間,消費者會作如何的選擇,在在考驗著普世的道德觀與法律的執行力。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示

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標的一定要是著作權商品嗎?

在我國,基於經貿壓力與對外著作權協定之考量,無法如紐、澳般作自由考量與檢討修法,祇能透過行政解釋限制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之適用範圍,希望降低法律適用對人民生活上之不便,惟此一作法在法律適用上非無問題。好在這僅是著作權專責機關的行政解釋,對法院並不具拘束力,智慧局的同一解釋也特別強調「以上說明僅為行政部門之意見,僅供參考。於具體爭議個案中,如司法機關(法院)有不同之解釋,仍以法院之解釋為準」,這在該局一般行政解釋極為罕見,顯然也為其行政解釋留下伏筆,將球丟給法院。

三、著作權大哉問

1.電玩模擬器是否侵害著作權?

模擬器是一個獨立的電腦軟體程式,作為使用在其他軟體程式與硬體設備之上,在寫該程式時,若涉及到還原工程,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若最後完成的結果並沒有重製或改作他人的遊戲軟體,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2.唱片業為何不加速經營網路MP3音樂下載收付服務?

唱片業已經進行網路MP3音樂下載收付經營模式。比較困難的是防拷技術無法確保絕對安全,著作權人的權益不能確保,所以網路合法傳輸的消費管道困難度高。

3.錄音著作到底有無公開演出權?

錄音著作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沒有公開演出權的著作財產權,祇有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的權利,這是屬於民事上的報酬請求權。

4.表演人對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公開演出有無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表演人對於被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之公開演出並無公開演出的著作財產權,但依第四項對於錄音著作中的表演有民事上的報酬請求權,二者並不矛盾,這是國際著作權法制上故意限制錄音著作及表演的權利。

5.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是否適用於電腦錄製?

廣播或電視並沒有說不包括衛星之廣播或電視播送,將錄音著作重製至光碟或電腦伺服器上,再利用衛星播送,此重製之動作當然是錄音或錄影,法律也沒說一定要錄在錄音帶或錄影帶,祇說可以把聲音及影象錄下來,故此種重製動作仍應屬該條所涵蓋之範圍而不須另外取得重製之授權。

四、相關論文

「著作權筆記」主持人最新論文「數位化圖書館與著作權法之修正----以美國著作權法為例」,將發表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三年元月發行之「智慧財產權」月刊,先與大家分享。

五、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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